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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伟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907号罪犯杜伟,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杜伟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余刑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