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为辛、樊樱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为辛,樊樱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为辛。被申请人:樊樱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为辛与被申请人樊樱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陈为辛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为辛撤回宣告樊樱娟失踪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徐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