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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杜冬梅与陈德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冬梅,陈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杜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陈德民,男,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冬梅与被执行人陈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依据的(2014)伊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陈德民现住伊宁县吉里于孜镇上肉孜买提于孜村4组123号,身份证号:321028195811144016。经我院查控系统查询,另向公安机关户籍治安网及社区民警查询反馈,陈德民其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查无此人。住址亦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伊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准确身份信息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代理审判员 别克塔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