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威威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合盖房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威,张新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合。委托代理人李龙、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威威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合盖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威威,被上诉人张新合的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2日,张新合与王威威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约定,张新合为王威威建造房屋长15.8米,宽11.5米,共四层,面积约640平方米,每平方价格320元,总造价205000元,完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按民房标间建造,实测实量。合同签订后,张新合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原审在没有对张新合已施工的部分工程进行实际勘验和核实的情况下,仅依据案外人的结算进行简单的扣除明显不当。鉴于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依据不足,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退还王威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鸿标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