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潘昌益申请执行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昌益,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潘昌益,男,布依族。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昌益于2015年12月1日依据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715元,执行费196元,合计1991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威宁县滨海壹号有未出售的商品房,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在评估拍卖期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99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章迅审判员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