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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1280号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健康西路。法定代表人:于生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丁越,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