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某某、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某某,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47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曹某,行长。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某某,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