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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某某、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某某,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47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曹某,行长。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某某,重庆洛菲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