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租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甲,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张某乙,男,1959年2月6号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春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