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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租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甲,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张某乙,男,1959年2月6号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春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