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木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木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500号罪犯黄木老,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汀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木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26209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木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22.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木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木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