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进东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杨进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22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8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