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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伍志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伍志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583号原告张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童贵全,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志兰,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罗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伍志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伍志兰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伍志兰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伍志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波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