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段中其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2日晚12时许,在济源市思礼镇史寨村,被告人段某某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裤子内现金251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退。王某某对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收到条,谅解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现金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