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樊艳新与被告范平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艳新,范平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885号原告樊艳新,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范平军,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樊艳新与被告范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艳新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艳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平军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艳新撤回对被告范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艳新负担。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