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添翊与望城区黄金桂芳天一卢村民小组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添翊,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天一楼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2582号申请人王添翊,男,201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霞,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天一楼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旺红,该组组长。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炳炎,该村委会主任。担保人张杜,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添翊因其所在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天一楼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集体收益款即将发放,而被申请人表示不会将集体收益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天一楼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95号潇湘名城1栋602号房屋产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添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天一楼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张杜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95号潇湘名城1栋602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50552**号)的房产交易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黄开奇人民陪审员 谭燕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