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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炳红与王玉华因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炳红,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364号申请人:李炳红,电话。被申请人:王玉华。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肇事的鲁V×××××号牌车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V×××××号牌车。本次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金丽特别提示:申请人起诉时将本裁定书(或复印件)一并提交立案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