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罪犯冯陈银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陈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98号罪犯冯陈银,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成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陈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承担连带民事赔偿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11月12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陈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标准考核分87分,月均6.2分。因左眼球摘除术后,右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0.3被评为五级残犯。该犯未缴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陈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陈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