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昊朋、杨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昊朋,杨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叶昊朋,男,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杨辰,地址盐山县。叶昊朋申请执行杨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昊朋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