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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昊朋、杨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昊朋,杨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叶昊朋,男,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杨辰,地址盐山县。叶昊朋申请执行杨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昊朋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