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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号丽华科技大厦。临时负责人王丽,女,住西安市莲湖区糖坊街50号院1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白庙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1037号裁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其需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院遂作出(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14号案件中止执行。2015年7月5日,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理由为:2015年6月15日陕西省工商管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陕工商)登记内备字(2015)第495700号】载明“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查,提交的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清算组负责人:王丽;清算组成员:王丽、王理明。”故其清算组已成立,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已消失。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清算组已成立,中止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为由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理由成立,于法不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14号案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琳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