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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谷安与被执行人黄波、嵩明县嵩阳镇中辉金航土石方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谷安,黄波,嵩明县嵩阳镇中辉金航土石方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周谷安,男,汉族,1971年08月30日生,寻甸县人。被执行人黄波,男,1986年09月27日生,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嵩明县嵩阳镇中辉金航土石方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潘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谷安与被执行人黄波、嵩明县嵩阳镇中辉金航土石方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波、嵩明县嵩阳镇中辉金航土石方工程处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744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