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洪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