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立刚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534号祁立刚,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005250916,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后石路斗力巷1号。被告XX,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107230534,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羁押于本溪市溪湖区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立刚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立刚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立刚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立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洪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静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