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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魏亨鑫与吴卫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亨鑫,吴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魏亨鑫,男。被执行人吴卫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卫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卫民银行存款18228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亚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