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魏亨鑫与吴卫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亨鑫,吴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魏亨鑫,男。被执行人吴卫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卫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卫民银行存款18228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亚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