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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洪毕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洪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937号罪犯周洪毕,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1年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发事判决,认定周洪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9月12日起)。该犯于2003年3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8)第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2日止)。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洪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改积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洪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洪毕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洪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