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3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军委与张兆旭、白永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委,张兆旭,白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3452-2号原告张军委。被告张兆旭。被告白永香。原告张军委诉被告张兆旭、白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兆旭、白永香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兆旭、白永香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