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3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军委与张兆旭、白永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委,张兆旭,白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3452-2号原告张军委。被告张兆旭。被告白永香。原告张军委诉被告张兆旭、白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兆旭、白永香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兆旭、白永香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