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778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林某,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