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诉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胡兆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诉初字第00010号起诉人胡兆成。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起诉人胡兆成以盐城市邮政局、盐都区中共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起诉人胡兆成诉称:我向盐都区区长邮寄了一封挂号信,盐城市邮政局将我信件投寄到盐都区中共委员会,是明显的投寄错误,而盐都区委工作人员故意推诿,现要求盐城市邮政局、盐都区中共委员会共同承担我邮寄费3.8元及误工费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胡兆成以盐城市邮政局、盐都区中共委员会为被告要求赔偿,经审查,盐城市邮政局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盐都区委明显不是适格被告,故胡兆成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兆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武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