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贤梅申请林志强、林燕治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贤梅,林志强,林燕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85号申请人刘贤梅,女,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林志强,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林燕治,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刘贤梅为与被申请人林志强、林燕治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林志强、林燕治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雷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路**号附*-**-*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8字第***22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员胡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