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79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2015年8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于2015年8月12日7时25分许,吸食毒品后驾驶湘A×××××小轿车沿长沙市岳麓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荣盛花语馨苑小区路段时,恰遇被害人熊某驾驶电动车沿长沙市岳麓大道同向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人龙某末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熊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尿液经检测含有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该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熊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15000元,双方并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熊某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龙某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被告人龙某具有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