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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良武与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良武,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良武。委托代理人:范理刚,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席井项目聚集区内花园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9811217-4。法定代表人:王昌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良武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周良武与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2015年12月18日,周良武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良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良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周良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审判员  沈静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