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严中国与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中国,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中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显平,该办事处��任。委托代理人蒋拥军(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中国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收到上诉案卷,并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海燕、代理审判员唐英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吴雪芳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严中国,被上诉人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珊瑚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蒋拥军、邹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严中国,于1963年到原冷水滩市珊瑚乡电排站工作,1966年在原零陵县拖拉机站工作,1967年到原冷水滩市珊瑚乡农机站工作,1981年原告到原冷水滩市珊瑚乡企业办(即被告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工作,从事开票工作,包括原告在内的开票组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1992-1993年,原告与原冷水滩市珊瑚乡企业办签订了聘用合同,原告向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办交付了聘用押金,1994年后原告与珊瑚乡企业办没有再签订聘用合同。2002年,珊瑚乡劳动服务公司解散,因政策调整,对“五站六办”的部分人员招工招干,因原告年龄偏大,不符合招工招干的政策,珊瑚乡企业办未再安排原告工作。2015年6月8日,原告就本案向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自1981年至2002年一直在被告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工作,从事开票工作,这期间的劳动关系存在,���2002年以后,被告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没有再安排原告工作,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应在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严中国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严中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珊瑚街道办事处向上诉人赔礼道歉;2、判决珊瑚街道办事处赔偿上诉人每年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共计23万元、误工费23万元、财产分配款80万元,补发2002年至2015年共计13年的工资,并按当地平均水平工资向上诉人支付四十年工龄的补偿费;3、判决珊瑚街道办事处退还给上诉人1992违法收取的押金及保证金1,360元和利息;4、判决珊瑚街道办事处立即归还拖欠上诉人的1992年6个月的工资和利息;5、上诉人属于城镇户口,判决珊瑚街道办事处给予上诉人养老金待遇。其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出具的文件是虚假的,没有法律效力;2、乡政府所发的111,200元应当是集资补偿款,而不是工龄补偿款;3、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向上诉人发放了相应的补偿款;4、上诉人在原冷水滩市珊瑚乡企业办工作长达四十年,才发1,200元财产分配,不合理;5、乡政府非法撤销劳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我工龄工资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珊瑚街道办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了范畴;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要求支付工龄补偿、赔偿金、退休养老金待遇缺乏事实基础,上述人主张在农机站、���企业办工作,但无档案材料证实,办事处不是适合被告;3、上诉人自述在乡农机站、企业办做过临时工,依据当时的政策,上诉人不具备计算工龄和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4、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上诉人严中国自述于1963年到珊瑚乡电排站工作,1966年至1982年在农机站工作,且珊瑚街道办自2002年开始就没有再安排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珊瑚街道办自2002年开始就没有再安排上诉人严中国工作,其仲裁时效从2002年开始计算1年,在这1年的诉讼时效中,上诉人严中国没有证据证实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的情形,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严中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样平审��判员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