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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68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丹,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60号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二个,未发现其名下有机动车、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对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玺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