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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苗贺金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516号罪犯苗贺金。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常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苗贺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自2004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5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30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苗贺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苗贺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苗贺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判决所处罚金32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苗贺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贺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