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2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223-1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郑某,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郑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372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金东执行员 林少军执行员 陈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