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建涛与蓬莱通北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蓬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涛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蓬莱通北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依法拍卖,并作出拍卖分配方案,申请人同意分配方案。本院将分配款60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建涛。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3)蓬执字第585号王建涛与蓬莱通北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