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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与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济源市鑫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济源市鑫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河南公交豫龙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阿房宫收费站。代表人屈永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党国杰,该公司职工。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任豪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济源市鑫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柴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振威,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全义,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力,该公司职工。被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涅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卫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号。代表人张鹏昊,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号(华府名邸大厦*号楼*楼)。代表人温沁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域,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公交豫龙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段风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鹏程,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号富田丽景*号楼*号。代表人吴节运,该公司经理。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高速集团西宝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商丘开乐公司”)、济源市鑫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济源鑫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公司”)、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镇平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地财险十堰公司”)、河南公交豫龙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河南豫龙旅游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速集团西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党国杰,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力、河南豫龙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付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开乐公司、济源鑫乐公司、镇平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大地财险十堰公司、联合财险郑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速集团西宝公司诉称,2015年1月28日6时15分许,郭延岭驾驶豫N272**号(豫U7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37km+400m处,车辆前部与发生侧滑后停放在道路上魏罗军驾驶的豫R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豫N272**号车在滑行中又与前方陈金来驾驶的豫A708**号大型普通客车、李荣华驾驶的鄂C125**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豫R366**号车驾驶人魏罗军从驾驶室内摔出落入桥下当场死亡,郭延岭、王宗明(豫N272**号车乘坐人)、李荣华受伤,车辆、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大队认定,郭延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罗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宗明、李荣华、陈金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派人到现场勘验,对损坏的路产做了损失核算。2015年10月27日,陕西众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损坏的路产损失进行了司法评估,认为价值为16267元。豫N272**号车所有人为被告商丘开乐公司,豫U78**挂车所有人为被告济源鑫乐公司,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豫R366**号车所有人为被告镇平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豫A708**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河南豫龙旅游公司,该车在被告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鄂C125**号车所有人为十堰新联通贸易有限公司郑安健,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6267元,评估费2500元,共计18767元。现原告要求八被告赔偿损失187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商丘开乐公司、济源鑫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公司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105万元,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豫N272**号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豫U78**挂车投保有5万元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起事故是多车连环相撞的事故,造成多车受损、多人受伤,事故死者亲属已在渭滨区法院起诉,该院判决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赔偿40余万元,豫R366**号车所有人也已在镇平县法院起诉,所以应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一定的保险份额。被告镇平运输公司辩称,公司为豫R36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也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辩称,公司承保的鄂C125**号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事故责任,依法应在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100元。被告河南豫龙旅游公司辩称,公司所有的豫A708**号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联合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6时15分许,郭延岭驾驶豫N272**号(豫U7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37km+400m处,车辆前部与发生侧滑后停放在道路上魏罗军驾驶的豫R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豫N272**号车在滑行中又与前方陈金来驾驶的豫A708**号大型普通客车、李荣华驾驶的鄂C125**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豫R366**号车驾驶人魏罗军从驾驶室内摔出落入桥下当场死亡,郭延岭、王宗明(豫N272**号车乘坐人)、李荣华受伤,车辆、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大队认定,郭延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罗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宗明、李荣华、陈金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派人到现场勘验,对损坏的路产做了损失核算。2015年10月27日,陕西众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损坏的路产损失进行了司法评估,认为价值为16267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500元。同时查明,豫N272**号车所有人为被告商丘开乐公司,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率)。豫U78**挂车所有人为被告济源鑫乐公司,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5万元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豫R366**号车所有人为被告镇平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率);豫A708**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河南豫龙旅游公司,该车在被告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率);鄂C125**号车所有人为十堰新联通贸易有限公司郑安健,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起事故造成四辆车受损、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目前仅豫N272**号车所有人商丘开乐公司和高速公路设施所有人高速集团西宝公司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在对商丘开乐公司损失的赔偿中已用尽了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财产损失部分赔偿限额2000元。上述事实,有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大队宝公交宝天认字(2015)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省高速路政一支队西宝大队陈仓中队路政赔(补)偿案卷、陕西众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咨询意见书、评估费发票等证据,及原、被告相关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豫R366**号车驾驶人魏罗军死亡,豫N272**号(豫U7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郭延岭、乘坐人王宗明、鄂C12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荣华受伤,车辆、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郭延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罗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宗明、李荣华、陈金来无责任。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郭延岭、魏罗军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郭延龄、魏罗军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原告的路产损失16267元中,司法鉴定评估时未考虑毁损部分产生的残值,应予扣除,本院结合市场废铁收购价格酌情对其残值按100元处理。原告损失经本院核定,确认为18667元(16267元-100元+2500元)。本案是一起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中四辆车受损、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现有些被侵权人已起诉,有些未起诉,受害人损失有大有小,目前还不能确定,多个法院在进行处理时涉及如何对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分配问题。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用尽了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财产损失部分赔偿限额2000元,所以就不能再被其他受害人分配。在本案中,因被告商丘开乐公司为豫N272**号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率),被告济源鑫乐公司为豫U78**挂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5万元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被告镇平运输公司为豫R36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率),被告河南豫龙旅游公司为豫A708**号车在被告联合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率),十堰新联通贸易有限公司郑安健为鄂C125**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投保有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中按1/4比例赔偿原告损失500元,在105万元商业险中赔偿原告损失12716.90元(18167元×70%),共计13216.9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应当在50万元商业险中赔偿原告损失5450.10元(18167元×30%);被告联合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按1/4比例赔偿原告损失25元;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按1/4比例赔偿原告损失25元。减去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联合财险郑州公司赔偿数额,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为13191.9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为5425.10元。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合理支出,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不同意赔偿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大地财险十堰公司、河南豫龙旅游公司的辩解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宝分公司损失13191.9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宝分公司损失5425.10元;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宝分公司损失25元;四、驳回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宝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8元,被告济源市鑫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元,被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0元,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宝分公司承担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兵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