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郑育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郑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874号申请人赵建国,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育才,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赵建国与郑育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8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