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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执字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正财、刘桂丰与胡军、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正财,刘桂丰,胡军,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182号申请执行人常正财,职工。申请执行人刘桂丰,个体。委托代理人康玉国,系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军,农民。被执行人高建军,农民。本院在执行常正财、刘桂丰与胡军、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胡军、高建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5364元,执结0元,未执结215364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军、高建军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