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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瑞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76号原告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59号西侧第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黄山支路15号花都名城美锦苑67幢103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野苑公建大楼。第三人周瑞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