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美华犯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44号罪犯陈美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汉族。原住福清市。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美华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完)。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美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达标分8.4分。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