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家川申请执行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川,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川,男,汉族。被执行人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家川于2015年6月25日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778.9元,执行费377元,合计32155.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炉堆子煤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不能在本案执行期限内处置完毕。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44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章迅审判员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