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华,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女,1958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4层、5层,组织机构代码:57518497-1。法定代表人杜斌,总经理。原告罗雁与被告北京万朋京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9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桂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70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9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