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与桑凤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桑凤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凤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桑凤莉供用水、电、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