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委托代理人陈丽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梁某甲,现年5岁。被告系再婚,婚前已有一儿一女。由于婚前缺乏认识了解,婚后原被告争吵不断。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做人做事不守信用、没有诚信;对家人和朋友总是欺骗,谎言不断;花钱大手大脚、挥霍无度,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高消费。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被告还经常不分场合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在其朋友和孩子面前殴打过原告一次。被告作为丈夫没有尽到爱护、疼爱妻子的义务,作为父亲没有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被告对婚姻的不珍惜,对家庭、对孩子的不尽责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现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被告的性格及其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对小孩的心理健康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阻碍了一家人的和谐相处,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2007年认识后开始恋爱,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城区租房生活,于201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梁某甲,现年5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双方性格、观念等差异致使原被告婚后常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5月开始分居。现被告梁某某下落不明。现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上述事实,除原告方当庭陈述外,尚有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籍登记卡、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杨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曼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宇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