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章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章辉,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章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章辉在徐闻县南山镇下埚村西南侧的小巷处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邓某。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章辉和邓某,从李章辉身上扣押毒资50元,从邓某身上扣押到一包可疑毒品。经鉴定,可疑毒品净重0.0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社会危险情况证据表,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李章辉、邓某户籍信息,李章辉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涉案物品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邓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徐闻县糖烟酒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出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章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章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李章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李章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章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本案的毒品海洛因0.09克,毒资人民币50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