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照斌,系获嘉县史庄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照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仅二个月被告就向原告索要婚财4万元之巨。恋爱期间,被告隐瞒婚龄,××××年××月××日原、被告匆忙在获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才知道被告比原告大5岁。为了不让父母生气,2014年5月20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不懂礼貌,没有真话,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对原告和原告父母、姐姐一点都不尊重。2015年10月3日,被告和原告不辞而别,双方自此不再联系。被告的行为令原告身心俱疲,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20000元。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短信打印件两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农历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0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曾发生矛盾,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10月3日双方分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为生活琐事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明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