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法执二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法执二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居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08)邹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081.20元,已执行4,600.00元,尚欠5,481.2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08)邹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乃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