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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汝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3号院内22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2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汝琴。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汝琴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64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汝琴给付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42元的95%计1844.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6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