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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皮维民与沙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维民,沙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0752号申请执行人皮维民,居民。被执行人沙海洋,农民。申请执行人皮维民诉被执行沙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07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沙海洋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付4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沙海洋未按照约定支付,则另加支付违约金2000元,原告可就未得款项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皮维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沙海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及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07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