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海燕、徐淑珍、康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李海燕,徐淑珍,康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4090号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彩苓,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李海燕,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被告徐淑珍,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被告康明艳,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海燕、徐淑珍、康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