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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海燕、徐淑珍、康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李海燕,徐淑珍,康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4090号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彩苓,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李海燕,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被告徐淑珍,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被告康明艳,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海燕、徐淑珍、康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