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一终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吕金涛犯诈骗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金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一终字第0035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吕金涛,曾用名吕亚彬,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金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唐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柯、裴先茹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吕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金涛在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卢某某所经营的迎鑫家电商店内购买洗衣机、冷冻箱、饮水机时,向卢某某谎称自己是经商的,骗取了卢某某的信任,一周后,被告人吕金涛又到该店内向卢某某承诺数日内付款,从而骗取卢某某价值10000元的美的空调、新飞太阳能各一台、嘉陵弯梁摩托车一辆。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吕金涛到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吴某某所经营的成都豪华家具店内,谎称自己是开饭店的,承诺月底付款,取得了吴某某的信任,骗走吴某某价值共计15300元的电脑桌、沙发等物品。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吕金涛窜至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左某某所经营的家电店内,谎称自己是经商的,并承诺月底付款,取得了左某某的信任,骗得左某某价值2600元的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3200元的立马电动车一辆及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吕金涛又找到左某某,谎称在唐河县“摩登时光”承包的“水吧”需要资金周转,并把“摩登时光”近期盈利的交易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左某某,左某某信以为真,答应和被告人吕金涛合伙经营“摩登时光水吧”,并于2014年12月8日和2014年12月13日分两次交给吕金涛现金共计47000元。后吕金涛又以给员工发工资为由,骗得左某某现金50000元。2015年1月份至2月7日,被告人吕金涛又给左某某打电话,谎称自己在平顶山市开设了“摩登时光”分店,资金紧张,诱骗左某某投资,左某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1月10日给吕金涛汇款49999元。随后吕金涛又以给工人发工资需要资金为由欺骗左某某,又给吕金涛汇款13000元。被告人吕金涛将所骗得的钱款除偿还卢某某7000元、吴某某10000元货款外,其余大部分被其旅游、购物等大肆挥霍。2015年2月8日,左某某到唐河县城关镇“摩登时光水吧”询问店内人员时得知被告人吕金涛仅在此打工,且在2014年12月份辞职离去,方知上当受骗,遂于2015年2月10日将被告人吕金涛扭送到唐河县公安局滨河派出所。案发后,唐河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吕金涛处追回赃款12000元,追回被告人吕金涛从卢某某、吴某某处购买的家电(洗衣机1台、冷冻箱1台、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新飞太阳能、嘉陵摩托车各1台)及家具等物品,追回从左某某处购买的电视机、电动车各一台,被告人吕金涛自己购买的首饰(黄金手链2条、钯金项链2条、铂金戒指一教、翡翠项链及吊坠1条)及一部电脑、一部VIVOX5白色手机等品,上述物品均已退还被害人左某某。经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黄金手链两条价值4300元、铂金戒指一枚价值1100元、钯金项链及吊坠两条价值2000元、翡翠吊坠一条价值4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本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吕金涛与被害人左某某就部分追回的赃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一部白色VIVOX5手机价值600元、家具(梳妆台1台、电脑桌、电脑椅各一台、沙发6件、茶几2台、床一张、衣柜1件、条几1台)价值5000元、洗衣机一台价值300元、冷冻箱一台价值500元、摩托车一辆价值1700元、美的空调一台价值2OOO元、太阳能及无塔供水器一套价值1000元、饮水机一台价值1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金涛供述、被害人左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唐河县公安局的物证照片、购物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吕金涛银行卡上的交易明细账单、吕金涛通过微信发给左某某手机上“摩登时光”店的交易明细账、投资协议、公安机关受、立案表、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等书证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金涛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对其部分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金涛系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吕金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且追回部分赃款及赃物,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吕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吕金涛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退赔吴某某经济损失5300元,退赔左某某经济损失127999元。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认定被告人吕金涛构成累犯错误。2、对被告人吕金涛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吕金涛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吕金涛依法不构成累犯,原判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吕金涛依法不构成累犯的抗诉理由,经查,吕金涛确系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但其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认定为累犯,原审认定吕金涛为累犯错误,故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吕金涛量刑轻而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吕金涛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吕金涛量刑是在错误认为吕金涛为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做出的,现已认定吕金涛不是累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原审被告人吕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尹清红审判员 刘 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锐 更多数据: